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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方针、政策和标准;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。
(二)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;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规划,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;组织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;审核本区有关规划、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。
(三)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;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,协调解决跨流域、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;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;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(划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执法职责除外)。